【绵阳校区】崇德尚学:关于未成年人的法制
浏览量:741 时间:2015-12-01
整个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与整个世界科技的不断发展,伴随而来的便是众多的社会问题,比如,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据中国之声《全球华语广播网》报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最近的几年里居高不下,而且呈逐年上升趋势,这样严峻的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程度最高的焦点之一。
当未成年人暴力行为发生后,有怎样的惩罚手段?依照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不满18岁的少年犯会被关进少年犯管教所;有些不够判刑的,仅是违法行为的青少年会被送入工读学校或技工学校接受特殊教育;而不满14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不用负刑事责任。而在这里,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但是现在未成年人犯罪是越来越多了,犯罪年龄也越来越小,12、13岁的未成年人也可以制造出一场又一场令人发指的惊悚故事。
一名不满14岁的少年莫小卫,自家长管不了他,学校也无能为力。他知道自己不到承担法律责任的年龄,竟然有恃无恐,在短短的15天内持刀两次伤人,法律不能制裁他,派出所也拿他没办法,最终还只能将其交与家长管教。在2015年10月21日,湖南邵东县小学女教师在学校被害一事引发广泛关注,根据一份落款为“邵东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的情况通报披露的信息。3名嫌疑人作案手段惊人,先用棍棒击打女老师头部,继而追打至厕所,并用毛巾捂住女老师口鼻,最终致其死亡。3人搜走财务后,将女教师尸体藏匿在床底,清理现场血迹后逃离现场。更令人惊讶的是,根据上述情况通报,3名嫌疑人均为在校学生,年龄最大的13周岁6个月,最小的不满12岁。这样的少年们,谁敢说他们没有主观恶意呢?谁敢就这样将他们放任自流?若不加以教育,以后会发生什么又有谁能预测到呢?青少年走向犯罪,往往是家长和学校教育失败的结果,对于像莫小卫这样的少年,法律奈何不了他,再指望其家长对他进行管教,显然也是不可靠的。
目前,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为14周岁,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了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不管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情节恶劣程度,都不认为是犯罪。据说,近年来,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危害社会的行为逐渐增多。其中,严重的刑事案件明显增加,作案手段呈现凶残化和智能化特点。而在这些未成年人犯罪中,不少少年认为“不到14岁我怕谁”,办案机关也陷入“放了抓、抓了放”的恶性循环中。 于是,关于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一度高涨。但是刑事责任年龄的确定,涉及到历史传统、人种、未成年人发育情况、教育状况等,可以说相当复杂,该不该降低,需要谨慎对待。但是,笔者在想,即使是降低了刑事责任年龄,会不会又出现年龄没到我不怕的现象呢?其实,笔者认为最根本的还是要将重点放在犯罪危险教育上,思想教育比起有漏洞的法制更有效。
我们将视野放在海外,国外如何审理未成年人案件?在德国,多年以来已经针对未成年人犯罪专门制定了完善的少年司法制度,德国《少年法院法》规定,要对犯罪青少年进行社区矫正工作,比如要求青少年犯在一定时限内,由专职人员指导和监督在一定的场所进行社会公益劳动,使青少年犯通过社会服务来补偿其给社会造成的损害,并在社会服务中建立社会责任感,同时树立自尊、自强的人格意识,促使其悔过自新。德国对未成年违法犯罪主要是采取3种处罚形式:首先是强制教育措施,如参加义务劳动、特别课程的学习等,这种措施带有一定的强制性,但主要是以教育为主,不算是对犯罪行为的惩罚;第二是纪律措施,包括警告、对受害人进行赔偿以及短期的拘留等;最后就是是青少年监禁。在德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人员的惩罚只是手段,让其最终回归社会才是目的。
而在中国,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这里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与教育有联系的便是工读学校或者是技工学校,再说得坦白一点就是学校去管,在笔者看来,学校的教育定是不可缺少的,但家庭的教育更为重要。
大多数的90后都是独生子女,全是家中的掌中宝,这便出现了溺爱之词。举一个很简单的例子,小朋友一不小心摔倒,大多长辈会击打地面并且说到地面不听话之类的语言,其实人人都明白自己摔倒和地面没有关系,就是这样的教育方式也潜移默化地影响到未成年人的成长。除了溺爱,还有一种极端是没有爱,父母常年在外,爷爷奶奶又无法对孩子进行正确的教育,若再加上当地的教育水平底下的话,未成年的犯罪几率也开始增加。这样极与极的教育方式是时候可以开始改变了。
关于未成年人的法制,不是仅仅只关乎于法制的制定,更重要的要从教育上去根本的改变。
崇德苑团总支宣传新闻分中心:王思晗
2015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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