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校区】 风华正茂:一时的淘气,逾十年的牢狱?
浏览量:729 时间:2015-12-09
河南大学生掏鸟窝被判刑10年半的消息,最近闹得沸沸扬扬。
相信大多数人小时候都很淘气,掏鸟窝、捉青蛙这样的事没有少干,那时候很无知,根本没有听说过二级保护动物之类的概念。
在普通人的头脑里,珍稀动物应该住在人迹罕至的地方才对,都跑到我们家的地头上了,那还能算是濒危吗?但没办法,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名录的动物种类很多,鸟类尤其多。要想知道在你家旁边做窝的鸟是不是“危险物品”,还真得懂点专业知识。如果缺乏这方面的知识,别碰它就是了。新乡的那个孩子,他要是知道燕隼那么金贵,打死他估计也不敢往树上爬。
笔者很同情掏鸟窝的人,但是,心里那个质疑的声音仍然非常响亮,就算法律运用并无不当,也还是判得太重了。那么,问题到底出在哪里呢?
问题可能出在“情节特别严重”这一事实认定上。十多年前,最高法出台了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这个解释比较有意思的地方是,它把情节严重与否,直接与捕杀数量联系了起来。比如,捕杀燕隼十只以上,就算情节特别严重,可以判十年以上的徒刑。不仅司法解释比较机械,刑法有关条款也有值得商榷的地方。同样一种罪名,裁量的空间特别巨大,轻的可以判拘役,重的可以判到十五年。法官面对这种比较拧巴的法律条款,最保险的做法就是干脆放弃自由裁量,直接照本宣科。但没想到的是,这种判决却击穿了公众的心理防线,在舆论场上引起了轩然大波。
裁量空间太大、量刑标准太僵化,很容易导致畸轻畸重的结果。新乡那个倒霉孩子最倒霉的地方,就是他们家旁边那一对燕隼太“高产”,一窝就孵出了12只雏鸟。除此之外,无论是主观恶性、客观后果还是行为程度,掏鸟窝都说不上“情节特别严重”。对这样的案子量刑“到顶”,法官不是醉了,而是麻木了。
以刑罚的方式惩处非法捕杀珍稀动物的行为,是为了保护生物多样性,这种价值取向没有问题,但刑罚的严厉程度应该适当,而且应该保持适度。考虑到知识普及的局限性,有的人会因为对野生动物的无知而犯下过错,刑罚只要能够起到惩戒和教育的作用,也就够了。真把人关上十年,乃至于把他的人生彻底毁掉,谁都会表示不服。
在电视节目里,某位著名主持人以自问自答的方式分析说,这个判决会不会成为保护野生动物的“重要里程碑”呢?野生动物保护的瓶颈不是刑罚不够重,而是知识普及太差、执法密度太低,以毁掉一个大学生的方式去搞“宣传”,把过重的刑罚拔高为“里程碑”,在笔者看来恰恰是害了野生动物,因为它把保护动物和关爱人这两种价值对立了起来,反而容易让人产生厌恶心理而更想去逾越这道有些许滑稽的警戒线。
芳华苑宣传新闻分中心:张艺灵
2015年12月6日
- 上一篇:【绵阳校区】风华正茂:一念之间
- 下一篇:【绵阳校区】崇德尚学:这个的冬季,不惧寒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