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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财经大学天府学院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浏览量:1196 时间:2026-05-27 作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下同)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一章 资助标准和资助对象

第一条 资助标准 平均3700元/人·年,分为 2500元/人·年、3700元/人·年、4900元/人·年三个档次。

第二条 资助对象 本年度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二章 申请基本条件

第三条 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在参评年度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7.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具备申请条件。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评审程序

1.班级宣传:辅导员召开国家助学金评定班会,向同学们公布名额、传达相关文件精神。

2.学生本人申请:申请人向各班辅导员提交手写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书面申请书等。申请书的内容包括籍贯、家庭成员及各自的现状、家庭经济来源及收入、是否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学生本人在校的学习、生活情况等。

3.班级民主评议:各班辅导员牵头,各班班委和学生代表(参评学生不可以参加评议小组,每个小组的人数为班级人数的10%或以上)组成民主评议小组,评议小组成员充分考虑男女生比例、成员所在寝室分布、班委、党员同学所占比例,辅导员(班主任)担任民主评议小组组长。评议小组综合考虑申请人家庭情况、在校表现等方面的情况,根据评定标准对本班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同学进行评定确定班级拟推荐名单。

4.学院评审:学院对获得国家助学金学生相关材料审核,并进行学院公示。公示期间,学生如有异议者,公示期内将意见以手写形式送至各学院负责资助工作老师处。学院经过评审,提出受助学生初审名单及资助档次,并在学院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受助学生初审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5.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查各学院评审程序是否规范、拟资助学生资格条件、公示时间和范围等是否符合要求,提出本校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建议名单和资助档次。

6.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程序是否规范、推荐学生资格条件是否符合等方面进行审定。

7.学校公示: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查结束后,将拟获得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章 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学校于每年根据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规定按时将国家助学金分两学期或月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八条 如学生学籍异动,则在学院范围内递补本学年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九条 各学院应对国家助学金获得者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与监督,确保奖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实事求是,严格遵循评选标准,坚决防止不正之风和杜绝弄虚作假的行为。凡属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国家助学金者,一经发现即追缴所获得的国家助学金,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学生申诉

第十一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受理学生对国家助学金评定结果有异议的申诉。

第十二条 在学校公示期内,如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三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日。

第十四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四川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五条 自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六条 学生认为学校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相关行政部门投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西南财经大学天府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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