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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财经大学天府学院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

浏览量:964 时间:2026-05-27 作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资助标准和资助对象

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激励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一条 资助标准 6000/人·年

第二条 资助对象 上一年度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二章 学习年限要求

第三条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具备申请资格;

第四条 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2年起才具备申请资格。

第三章 申请基本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无违纪违法行为;

6.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7.学习年限参照国家奖学金“学习年限”规定执行;

8.学习成绩。参评学年两个学期综合测评成绩和学习成绩,原则上应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的,必须在参评学年度获得1次及以上校级表彰奖励;

9.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在参评年度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评审程序

1.学校宣传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四川省教育厅文件,在校园网站上下达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通知,并通过各种渠道宣传,确保将信息传达到每一位学生。

2.个人申请申请人提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手写书面申请书、成绩单和各类获奖证书复印件等交到本班辅导员处。辅导员牵头,由本班的班委和学生代表(提交申请的同学不可以参加评议小组,每个小组的人数为班级总人数的10%)组成民主评议小组,根据评定标准对本班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同学进行筛选。

3.学院推荐学院根据学校下发名额认真核查学生成绩和其他材料,经学生答辩,学院评审委员会推荐符合条件的优秀学生,将拟推荐名单在各学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各学院确定的推荐名单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等相关材料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学院推荐名单报送至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查各学院评审程序是否规范、推荐学生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并经学生答辩,提出学校最终推荐名单。

5.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程序是否规范、推荐学生资格条件是否符合等方面进行审定。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查结束后,将拟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四川省教育厅审定。

第五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学校于每年根据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规定按时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九条 各学院应对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与监督,确保奖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实事求是,严格遵循评选标准,坚决防止不正之风和杜绝弄虚作假的行为。凡属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者,一经发现即追缴所获得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十一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受理学生对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结果有异议的申诉。

第十二条 在学校公示期内,如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三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

第十四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四川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五条 自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六条 学生认为学校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相关行政部门投诉。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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