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财经大学天府学院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浏览量:1047 时间:2026-05-27 作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对象、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二条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10000元/人·年。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无违纪违法行为;
6.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勤奋刻苦,评定学年两个学期综合测评成绩和学习成绩优秀,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7.学习年限。本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2年(含第2年)以上;五年一贯制高职(中职高职连读)学生入学第5年;
8.学习成绩。①综合测评成绩和学习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均位于前10%(含10%,下同),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学生排名比例计算方法(凡涉及排名的,均用此方法)为:学习成绩(综合测评成绩)排名÷排名范围(评选范围)总人数×100%;
②本学年内,每学期均获得学校奖学金,且至少获得过甲等奖学金一次及以上。(如因专业人数过少,导致学生未在参评学年获得甲等奖学金,且学生专业和综测排名均专业排名第一,可提出申请)。
③综合测评成绩和学习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均位于前30%(含30%,下同)的学生,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非常突出(“非常突出”解释详见附件1)。如此类学生申请国家奖学金,学院须严格审核其是否满足“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的要求,并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推荐至学校,未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的学生直接取消参评资格,所有证明材料均需出具加盖学校公章的审查通过证明。
第五条 各学院应根据学生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校规校纪等方面,结合学校各项“评奖评优”活动,对学生进行全面考核,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推荐对象,采用学院推荐、校级差额评选排序的方式产生。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八条 我校国家奖学金评选具体程序为:
1.学校宣传: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四川省教育厅文件,在校园网站上下达国家奖学金评选通知,并通过各种渠道宣传,确保将信息传达到每一位学生。
2.个人申请:申请人向各班辅导员提交书面申请书、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本学年成绩单、各类获奖证书复印件(证书时间范围必须在上一年度9月1日至本年度8月31日之间,如有证书时间不符的情况,视为不诚信行为)等。各班辅导员牵头,班级评议小组根据评定标准对本班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同学进行成绩核查和筛选,并将材料提交至学院。
3.学院推荐:学院根据学校下发名额认真核查学生成绩和其他材料,经学生答辩,学院评审委员会推荐符合条件的优秀学生,将拟推荐名单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学院确定的推荐名单和《国家奖学金申请表》等材料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学院推荐名单报送至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查各学院评审程序是否规范、推荐学生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要求,评审委员会下设专家评审组分组对学生材料进行评审。专家评审组对该组学生提交的参评材料进行评议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投票。将获得票数按照从高到低顺序排列,根据分配名额确定拟推荐名单。若出现平票情况,则对平票学生的智育成绩进行评比,选取智育成绩较高者。
5.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程序是否规范、推荐学生资格条件是否符合等方面进行审定。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查结束后,将拟获得国家奖学金学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评选结果报送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审核无异议后,报送四川省教育厅审定。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学校于每年根据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规定按时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条 各学院应对国家奖学金获得者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与监督,确保奖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实事求是,严格遵循评选标准,坚决防止不正之风和杜绝弄虚作假的行为。凡属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国家奖学金者,一经发现即追缴所获得的国家奖学金,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学生申诉
第十二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受理学生对国家奖学金评定结果有异议的申诉。
第十三条 在学校公示期内,如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四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结论的,经学校领导批准,可延长10日。
第十五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四川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六条 自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七条 学生认为学校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相关行政部门投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本专科生“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解释》
西南财经大学天府学院
2025年9月29日
附件
本专科生“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解释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