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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财经大学天府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实施办法

浏览量:7658 时间:2021-05-21 作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西南财经大学天府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7]43号)以及《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川教[2007]204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

第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 苑区(学院)成立以苑区(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分管领导为组长,各年级辅导员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苑区(学院)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六条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人数为班级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内公示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持有《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附件1),并加盖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公章,以证明家庭经济状况。

第八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需以学校所在地当期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浮20%作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的上限,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予以综合评定。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设置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个档次。

1、一般困难学生

家庭提供的生活供养费低于660元/月的学生,可考虑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2、困难学生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月生活费低于560元的学生,可考虑认定为困难学生:

1)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农村学生;

2)城镇下岗职工子女;

3)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4)直系亲属长期患病在治疗的;

5)家庭遭受较严重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的;

6)其他家庭经济存在较严重困难的。

3、特殊困难学生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月生活费低于460元的学生,可考虑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1)无经济来源的烈士子女;

2)父母或学生本人残障;

3)无经济来源的孤儿或“事实孤儿” ;

5)直系亲属是危重病人,需要长期自费治疗的;

6)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的

7)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少数民族贫困学生;

8)多个子女同时就读的贫困家庭子女;

9)其他存在特殊经济困难的。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苑区(学院)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根据个人情况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村、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第十三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四条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每学年组织民主评议,认真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苑区(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过程中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十五条 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在由认定评议小组进行评议时,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六条 苑区(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苑区(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苑区(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七条 各苑区(学院)应按照《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平时要做好对经济困难学生的跟踪调查,及时更新信息,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第十八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苑区(学院)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

第五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

第十九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苑区(学院)认定工作组每学年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苑区(学院)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二十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受理学生对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结果有异议的申诉。

第十四条  在学校公示期内,如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一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

第二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四川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三条  自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四条  学生认为学校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相关行政部门投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苑区(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苑区(学院)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苑区(学院)应在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和后续资助工作中及时做出调整。

第二十六条 各苑区(学院)应对已经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的生活及学习状况进行实时监控,并采取相应的资助措施,同时建立贫困生资助档案(电子表格每学期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存),作好已受助贫困生的相关记录,考查资助效果,对所有贫困生做到有计划,有步骤地统筹资助,从而保证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的学习和生活水平。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西南财经大学天府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西南财经大学天府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3.西南财经大学天府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民主评议参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