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财经大学天府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浏览量:8886 时间:2021-05-21 作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川财教[2007]10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对象、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高校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8000元/人·年。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无违纪违法行为;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勤奋刻苦,本学年两个学期综合测评成绩优秀,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6、学习成绩。①本学年两学期综合考评成绩80分以上,其中素质拓展分16分以上,加权平均分60分以上,排名在评选范围内均位于前10%(含10%,下同),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学生排名比例计算方法(凡涉及排名的,均用此方法)为:综合测评成绩排名/排名范围总人数*100%;②综合测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均位于前30%(含30%,下同)的学生,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特别优秀”解释详见附件1)。
第六条 各苑区(学院)应根据学生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校规校纪等方面,结合学校各项“评优”活动,对学生进行全面考核,综合测评,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八条 我校国家奖学金评选具体程序为:
1、学校宣传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四川省教育厅文件,在校园网站上下达国家奖学金评选通知,并通过各种渠道宣传,确保将信息传达到每一位学生。
2、个人申请 学生在获知国家奖学金评选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将《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和个人申请材料提交所在苑区(学院)。
3、苑区(学院)初审 苑区(学院)在规定时间内,根据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和学校下达各年级的名额,完成对本苑区学生个人申请的初审和推荐,并将拟推荐名单在各苑区(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各苑区(学院)确定的推荐名单和《国家奖学金申请表》等相关材料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苑区(学院)推荐名单报送至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研究通过后将获奖学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5、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公示无异议后,将评选结果报送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审核无异议后,报送四川省教育厅审定。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学校于每年根据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规定按时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各苑区(学院)应对国家奖学金获得者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与监督,确保奖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实事求是,严格遵循评选标准,坚决防止不正之风和杜绝弄虚作假的行为。凡属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国家奖学金者,一经发现即追缴所获得的国家奖学金,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学生申诉
第十三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受理学生对国家奖学金评定结果有异议的申诉。
第十四条 在学校公示期内,如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五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
第十六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四川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七条 自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八条 学生认为学校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相关行政部门投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西南财经大学天府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西南财经大学天府学院
2018年9月24日
附件1
本专科生“特别优秀”解释
在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中,“特别优秀”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上述七方面以外,如在其他方面有同等级别的特别优秀表现,也可作为突出表现提交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