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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财经大学天府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管理办法

浏览量:4062 时间:2024-03-20 作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西南财经大学天府学院

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要求,并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学校各用工部门实现三全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学校勤工助学岗位是指由学校提供的,由学生承担工作并由此获得报酬的为解决贫困学生经济困难而设立的岗位。其目的是让学有余力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促进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增长才干,并取得一定的报酬,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

 学校的统一的领导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牵头负责勤工助学岗位的统筹、管理、组织、协调、推荐等工作。各用工单位要积极配合学校统一部署,具体负责勤工助学岗位的提供、人员培训、考评、计酬等工作。

第八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培养能力,立足校园,服务社区,面向社会”的宗旨,在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规定,维护校园风貌,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进行。学校提倡、支持并依法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收入。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勤工助学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面管理和协调各用工部门开展勤工助学工作勤工助学中心负责各项工作的开展和实施各用工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面做好勤工助学相关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的勤工助学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统一领导全校的勤工助学工作,在勤工助学相关政策制定、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和活动场所保障及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统筹和协调,为学生勤工助学工作提供指导。

第十一条 生资助管理中心职责:

(一)开拓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校内各单位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统筹管理学校勤工助学活动。

(二)全面管理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三)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开展必要的岗前培训,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检查、指导用工单位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和校纪校规的学生,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保障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合法权益及时帮助并协调解决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的问题。    

对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专业学习、或违反校规校纪及不遵守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学生,有权调整或暂停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问题严重的,可取消或终止该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

第十二条 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职责:

(一)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承担初审、推荐工作并配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用工部门安排学生参加勤工助学。

(二)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及时了解勤工助学学生的具体情况。

(三)协助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用工部门处理关于勤工助学活动的各项具体问题。

第十 用人单位职责:

(一)根据用工需求,每学年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岗位申报,申报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批签字。

(二)负责勤工助学岗位招聘工作。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助招聘工作开展。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根据“三全育人”原则,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负责学生的劳动安全。

(五)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岗前培训、业务指导、工资核定、过程考核,并提供必要的勤工助学设备设施保障,保证学生顺利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制订本单位勤工助学岗位的考核办法,对勤工助学学生工作进行月度考核,可评价为优、中、差三个等级,“优”和“差”两个等级人数须相等,评为“优”等的当月工资上浮1元/小时,评为“差”等的当月工资下浮1元/小时。

负责选聘负责任的勤工助学学生负责每月工资表的制作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四章 岗位设置

第十 设岗原则:

(一)学校应积极开发校内资源,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与勤工助学的需要。

(二)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十五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学校各单位如需新增固定岗位或设临时岗位,须事先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五章 岗位招聘与岗位管理

第十 勤工助学招聘方法: 招聘与录用遵循学生自愿、贫困生优先、工作适量安排的原则。

(一)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有权申请勤工俭学岗位,每名学生原则上每次只能申请一个勤工助学岗位。受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尚未撤销、或一学期不及格科目达到二门以上(含二门)、或在校期间累计不及格科目达到四门以上(含四门)的学生,原则上不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二)申请勤工助学工作的同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行良好,有强烈的责任心;

 2.学习努力,积极上进;

 3.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4.有一定的课余时间,能保证按时参加勤工助学工作。

(三)勤工助学人员由招聘产生。招聘中用工单位和应聘同学采取双向选择方式,接到用工单位录用通知后方可到用工单位参加勤工助学工作。

 第十 用工单位采取学年与学期相结合聘任原则,用工期间,如无重大失职行为,中途不解聘,用工满后自行解除聘任。如需续聘的,须重新办理勤工助学岗位申请手续。如有特殊情况岗位需要变动,须经用人单位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商解决。

 十八 学生上岗前,用工单位必须对其进行短期培训,进行安全、技术、岗位要求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学生上岗后,必须遵守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若与用工单位发生纠纷,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调解决。

 第十九条 在期末考试前半个月以及考试期间(或其他重要活动期间),暂停学生勤工助学工作。

 第二十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同学工作期间如有事不能上岗,需主动和用工部门或工作点负责老师联系说明原因,经同意后,方可离岗。对擅自脱岗的同学,停发当月工资,取消其本学期的勤工助学资格将视其所造成的后果,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一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同学要严格按照用工部门工要求完成工作。对工作不认真的同学,提出警示,并视其以后的工作情况,决定其去留。对因工作不认真导致的不良后果,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 参加勤工助学在岗的学生均有权提出申请退出勤工助学岗位,但需提前一周向用工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工作一学年以上,且一学年内被用工部门评为优秀等级5次以上者,可申请年度勤工助学优秀个人。每个用工部门推荐人数不得高于用工人数的5%,用工人数较少的部门,可推荐1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于每年7月为优秀学生颁发荣誉证书。

第六章 劳酬审核与发放

第二十 固定岗位劳酬标准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岗位的工作时间、劳动强度、劳动性质确定并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用工单位根据劳酬标准制定岗位劳酬明细表,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备案。具体工作岗位和工资标准见每学期招聘通知

 二十五 勤工助学工资按月发放,每月10日前各用工部门经用人单位领导和经办人签字盖章后,提交上月工资发放表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学校审批,月底前发放工资到学生本人银行卡,工资用工单位负责学生按时提交,逾期者将发工资。

第七章  

二十六 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行。

二十七 办法解释权归西南财经大学天府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所有。

 

 

 西南财经大学天府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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