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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财经大学天府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

浏览量:769 时间:2026-05-27 作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按照《四川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川教函〔2019〕274号)和《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19〕473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高职、预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

第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和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 学院成立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分管领导为组长,各年级辅导员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学院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六条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班级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班级评议小组由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组成,评议对象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学生代表由学生民主推荐产生,人数应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内公示。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填写《四川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1),以证明家庭经济状况。

第八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需根据申请学生的实际情况,结合专业收费情况、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予以综合评定。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置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档次。

1.特别困难学生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考虑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

1)无经济来源的烈士子女;

2)父母或学生本人残障;

3)无经济来源的孤儿或“事实孤儿” ;

5)直系亲属是危重病人,需要长期自费治疗的;

6)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的;

7)多个子女同时就读的贫困家庭子女;

8)其他存在特别经济困难的。

2.困难学生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考虑认定为困难学生:

1)脱贫家庭(原建档立卡)、脱贫不稳定家庭(原建档立卡)、边缘易致贫家庭、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城乡低保家庭、特困救助供养、孤儿、残疾、残疾人子女、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和其他低收入家庭等特殊群体;

2)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农村学生;

3)城镇下岗职工子女;

4)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5)直系亲属长期患病在治疗的;

6)家庭遭受较严重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的;

7)其他家庭经济存在较困难的。

3.一般困难学生

其他低收入家庭学生或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暂时困难学生,可考虑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年的第二个学期进行动态调整。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认定工作组和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二条 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根据个人情况如实填写《四川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第十三条 每学开学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四条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等材料,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组织民主评议,认真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过程中应着重考虑是否脱贫家庭(原建档立卡)、脱贫不稳定家庭(原建档立卡)、边缘易致贫家庭、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城乡低保家庭、特困救助供养、孤儿、残疾、残疾人子女、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和其他低收入家庭等特殊群体学生。

第十五条 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学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六条 各学院应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平时要做好对经济困难学生的跟踪调查,及时信息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第十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并收集各学院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等材料,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

第五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

第十八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学院认定工作组对学生后续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按照校规校纪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学院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院应在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和后续资助工作中及时做出调整。

第二十条 各学院应对已经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的生活及学习状况进行实时监控,并采取相应的资助措施,作好已受助贫困生的相关记录,考查资助效果,对所有贫困生做到有计划,有步骤地统筹资助,从而保证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的学习和生活水平。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西南财经大学天府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四川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西南财经大学天府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民主评议参考内容

西南财经大学天府学院

20259月29